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辽0102执545号
李晶:
本院受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102民初18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执行通知书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向本院书面报告近一年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你方义务全部得以履行前,你方不得有任何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人:胡海英 13940448719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