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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张维伟与被执行人李延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关于申请人张维伟与被执行人李延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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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立秋  发布时间:2023-04-25 14:01:45 打印 字号: | |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辽0102执1791号

李延钊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维伟与被执行人李延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02民初13541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向本院书面报告近一年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你方义务全部得以履行前,你方不得有任何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或有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