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市 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辽0102执1791号
李延钊: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维伟与被执行人李延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02民初13541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向本院书面报告近一年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你方义务全部得以履行前,你方不得有任何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或有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